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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
项目办理规程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 言
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必须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未经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核准,不得从事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许可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许可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年XX月XX日发布,于2011年XX月XX日起实施。
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许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许可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组织申请探测和资料管理备案活动许可事项的申请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章 第六条、第三章 第十六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88983066。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www.tsinfo.js.cn, 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组织申请探测和资料管理;
(二) 上述外国组织应具有气象及相关业务知识,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认可;
(三)在探测业务中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世界气象组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四)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气象局规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气象探测资料汇交、保密等规定;
(五)探测的资料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并备案。
3.3 申请材料
(一)填报《涉外探测和资料管理许可申报表》2份。
(二)首次申报须提交其外国组织及作业人员取得的该领域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
(三)提交的文件应使用中、英文两种版本。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4.2审查
由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上报江苏省气象局并报中国气象局审批、许可。
3.4.3核发许可文书
江苏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的批复,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对申报活动作出许口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许可决定的,受理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